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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世清与黄剑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清,黄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世清,女,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被执行人黄剑萍,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系巴马镇向阳小学教师,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7执24号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剑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给付义务每月2500元共17500元,申请执行人林世清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款。但被执行人黄剑萍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以(2017)桂1227执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逐月扣划被执行人黄剑萍工资收入3000元(工资卡号62×××97)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黄剑萍是教师,其工资收入比较稳定,而且案件的执行标的也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即被执行人)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月偿还给原告(申请执行人)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羡强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