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518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518号之二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4976659C法定代表人:范磊。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2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5992元,由远东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玉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