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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许灵娇与谢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灵娇,谢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850号原告:许灵娇,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谢红霞,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许灵娇与被告谢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4日,被告谢红霞向原告许灵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1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许灵娇借款1万元。如果被告谢红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