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年鹏、郭银芬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鹏,郭银芬,刘志强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727号原告: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勇,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阳,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鹏,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郭银芬,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刘志强,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年鹏、郭银芬、刘志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保证金、违约金25万元及保证金利息,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襄城县永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得服饰)签订《绿化消防池厂房改造装修合同》,2015年3月19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万元,后永得服饰以需要修改图纸为由未让原告进场施工,而三被告作为永得服饰股东未经合法清算,即将永得服饰注销,致使原告无法向永得服饰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年鹏涉嫌诈骗犯罪,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将涉案线索移送襄城县公安局,2017年5月12日襄城县公安局函告本院,决定将与其正在侦办的年鹏、王善忠涉嫌诈骗一案并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北京鹏辉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莉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应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