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尹学均、宋兴琼与张能琴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学均,宋兴琼,张能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学均,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8日,小学文化。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兴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8日,初中文化。系尹学均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能琴,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9日,初中文化。再审申请人尹学均、宋兴琼因与被申请人张能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学均、宋兴琼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尹学均没有与被申请人张能琴发生抓扯,宋兴琼虽与张能琴发生纠纷,但张能琴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系宋兴琼直接伤害所致,同时张能琴在出院医嘱修养的三个月内还在家里开店,其误工费认定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尹学均没有参与纠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尹学均、宋兴琼与被申请人张能琴发生纠纷并致伤张能琴,有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证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在案证实。尹学均称未参与纠纷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申请再审中也未提交新的证据。尹学均、宋兴琼称张能琴在休养期间未遵守医嘱休养,所以不应计算误工费,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尹学均、宋兴琼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尹学均、宋兴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学均、宋兴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刘翠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