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牛正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牛正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367号原告: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化肥厂西太汾公路。法定代表人:周金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巍,男,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婷,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正荣,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货运司机,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新建街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梅(原告牛正荣之妻),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新建街**号。原告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正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太原市华锦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豹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人民陪审员 康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