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家娥、朱玮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娥,朱玮,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727号原告朱家娥。原告朱玮。委托代理人朱家娥,系朱玮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金社。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田鸿运。原告朱家娥、朱玮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家娥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家娥、朱玮诉称,其母女系东韦村六组村民,一直享有村民待遇。2017年被告给本村村民每人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款4450元,但未给二原告分配,现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二人共计8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无辩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第六村民小组辩称,本村民小组2016年农历八月十五日给每人50元购物卡、2017年春节期间给每人4000元房租收益款、200元购物款是属实的,另有土地收益款剩下一点,每人分配200元。原告朱家娥现已与我组村民离婚,且她前夫已再婚,有新妻子,也需要分钱。本组村民不同意给原告分配该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家娥于2002年1月18日与被告村组田胜友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原告朱家娥及婚前所生一女原告朱玮户口由陕西省安康地区宁陕县迁来被告村组,成为该村组村民,与本组其他村民同样分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一直享有村民待遇。2013年5月14日原告朱家娥与田胜友经本院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但二原告未将户籍迁离东韦村六组。2016年农历八月十五日该村民小组给50元/人购物卡、2017年1月18日分配门面房收益款4000元/人、过年米面油钱折合人民币200元/人,补偿地款200元/人,但被告再分配上述集体收益时,以村民不同意为由未分发给二原告,二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本、(2016)陕0116民初850号判决书、谈话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收益享有同等待遇。本案中,两原告作为被告村组成员,应享有与六组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在向村民分发集体收益时未向两原告分发显属不妥。现对原告的请求应由被告东韦村六组承担给付责任,该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第六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家娥、朱玮集体经济收益款共89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平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黎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