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雨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雨,公民身份号码×××,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韩立谦,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雨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雨通过网上检索寻找售房或租房金额在100万元的女士为作案目标,王建雨于2017年2月24日,以假借买房看房为名联系被害人刘某1,到刘某1位于本市龙山区翠湖园小区2号楼B单元1001室家中,持刀威胁刘某1并将其手脚捆绑实施抢劫,让刘某1往其预先准备的账户中转账20万元,后因刘某1丈夫回家,王建雨逃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雨以暴力方法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无异议,当庭辩解不是逃跑,是主动放弃犯罪。辩护人认为,王建雨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王建雨选择长春周边条件较好的女房主作为抢劫目标,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及收款账号。2017年2月24日晚,王建雨以买房为由来到刘某1位于本市龙山区翠湖园小区2号楼B单元1001室家中,持刀威胁并将刘某1手脚捆绑,让刘某1往其预先准备的账户中转账20万元。刘某1正欲被迫转款时丈夫回家,王建雨逃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7年2月24日17时许,下午看过房的男子(王建雨)又来到翠湖园小区2号楼B单元1001室她家中,带着口罩和墨镜。关上门后就把刀逼到她脖子上,她叫喊,男子说别喊,听他指挥,以情绪失控就杀她相威胁。男子把她推到一楼卫生间,用口罩把她眼睛挡上,用绳子把她双手放到后背绑上,之后把她拽到二楼南侧卧室。把窗帘拉上,让她躺在床上,把她双腿用绳子绑上,问她命值多钱。男子让她从支付宝转钱,她说不会,并给男子看手机里的余额,一个八千多,一个十三万,答应把这些钱都打给男子,男子说至少打20万。这期间她女儿一直打电话,男子同意让她女儿把20万转过去。男子给她一张有银行账号的纸片,把绑在她手上的绳子解开,她给女儿打电话说同事母亲有病急用钱,让女儿往男子提供账号打20万。正通话时门铃响了,男子问是谁,她说爱人回来了,男子让她别出声就下楼了。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24日17时许,她给母亲刘某1打电话没接。后来接到母亲电话说同事母亲病了急用钱,需要20万,并告诉她卡号。她说一天只能转5万,母亲让她多找几张银行卡转。之后压低声音说被抢劫了,她挂断电话就报警了。回到家里看到母亲脖子红了,有刀印的划痕,手上破了,腿上被刀扎了刀眼。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7年2月24日18时10分,因为没带家里钥匙,给爱人刘某1打电话没接,按了三、四遍门铃,大约一、两分钟门打开后,一名男子说是来看房子的就出去了。他进屋后看见爱人趴在楼梯上说绑架、抢劫,右手背有刀的划痕,出血了,左手也有刀划痕,手脖被绳子勒的印特别深。4.刘某1被划伤部位照片、王建雨遗留在现场的绳子及写有银行账号的纸片照片。5.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物品情况。6.王建雨作案使用口罩、墨镜、斜挎包、刀具、绳子、透明胶带照片。7.王建雨作案时使用手机通话详单。8.现场勘查卷宗,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在58同城网站上登过出售房产的广告,2017年2月24日10时许,有个155XXXX****的电话给其打电话要看房子。10.被告人王建雨供述,在58同城网上筛选长春周围卖房超过100万的,卖别墅或出租别墅的女房主作为抢劫目标,记下了四、五个女房主的联系方式。准备的刀、绳子、透明胶带、口罩,上网搜索一个第三方收款平台。2017年2月24日驾车来到辽源,下午第二次来到叫什么园的小区2号楼1001室。他按门铃进屋后拿出刀在她(刘某1)胸前比划,她反抗撕巴倒地上了。他说别喊就不伤害她,把她带到一楼卫生间,拿口罩让她蒙住眼睛,用绳子把她双手放到后背绑上,把她拽到楼上一个卧室。他把窗帘拉上,让她到床上躺着,又用绳子把她脚也绑上。她说把兜里钱都给他,别伤害她,还说有两张卡,一张有八九千,一张有十三万,还给他看手机短信,确实有那些钱。他说转20万,她也同意了。他把账号拿出来,把她手松开了。她给姑娘打电话时门铃响了,她说是对象回来了。她跟姑娘说着急,马上转,她姑娘说一次只能转5万,她就让姑娘分次转,就给姑娘念账号。对方应该正在输账号,楼下门铃又响了,他就慌了,在她耳边说别转了就下楼了。通过门镜看见个男的,他开门对那男的说是看房的就下去了。打车到仙城小区取车回长春了。第二天买的绳子,开车去公主岭那个卖别墅的地方准备作案,中途车出现问题,乘坐大巴到的公主岭。突然就不想抢了,乘坐大巴回长春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建雨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所举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指控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雨以暴力、胁迫方法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雨犯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王建雨因何放弃犯罪离开作案现场,刘某1陈述与王建雨在公安机关供述相吻合,足以说明王建雨未实际取得财物是其意志以外原因造成,而不是其自动放弃犯罪。故王建雨当庭称主动放弃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的王建雨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文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李桂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