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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3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仇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