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建秀与张志刚、衣鑫鑫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秀,张志刚,衣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财保14号申请人张建秀,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志刚,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被申请人衣鑫鑫,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申请人张建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张志刚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予以扣押。申请人张建秀以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秀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志刚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张志刚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将申请人张建秀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申请人张建秀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三、以上一、二项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建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悦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