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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亚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亚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489号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赖书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亚妮。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亚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系万国花园小区2014年12月31日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按月缴纳物业费等。若被告未缴纳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拖欠冷水费31.6元,暖气费1907.2元,日常维护费45元,生活垃圾费12元,物业服务费28元,合计欠2023.8元,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63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及违约金,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查明被告马亚妮的身份,且原告亦表示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故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