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诉钱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敦化市东艺装饰公司,钱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54号原告: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红旗大街昌源综合楼。经营者:刘英,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劳鑫社区八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玉(系刘英丈夫),1964年2月5日出,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劳鑫社区八组。被告:敦化市东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霄凌,住敦化市。被告:钱宏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诉被告敦化市东艺装饰公司、钱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敦化市玉丰装饰材料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