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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铁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铁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705号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三区9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樊位灵,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宋铁农,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明珠公司)与被告宋铁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润明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被告宋铁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润明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铁农给付物业费8524.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宋铁农承担。事实与理由:宋铁农为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听涛雅苑小区64-4室房屋的业主,东润明珠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宋铁农在接受了东润明珠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交纳2014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的物业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宋铁农辩称:对欠费期间、房屋面积、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东润明珠公司与听涛雅苑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更换物业公司一事完全不知情,该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东润明珠公司提供服务质量存在多种问题,小区管理混乱,车库门口的排水口被杂物堵塞不清理,每年下雨都会进水,造成财产损失,且东润明珠公司从未催缴物业费。综上,只同意支付一半的物业费。本院认为,2014年3月1日,原告东润明珠公司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听涛雅苑业主委员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3月2日起,由原告东润明珠公司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宋铁农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64-4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4.65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东润明珠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宋铁农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后,应向原告东润明珠公司交纳物业费,故对原告东润明珠公司要求被告宋铁农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原告东润明珠公司服务期间,被告宋铁农家的车库存在多次进水被淹的情况,故对原告东润明珠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本院酌情予以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铁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三月二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一日的物业费共计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铁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桂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