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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52号1号商住楼B座01单元。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麒麟国际6楼。法定代表人贺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63号“麒融国际”项目写字楼底商一层及二层。二、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63号线务站街13号院(麒麟国际)1号楼0701-0710、1201-1210、1410、0807-0810、0909-0910号共36套5000平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