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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与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52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1,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2,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3,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伯元,男,1960年2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孙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诉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收取1839.5元,由张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负担。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