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海群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群,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84号原告:杨海群,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进贤县人,自由职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刘勇,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进贤县人,家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杨海群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海群以被告刘勇与其已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群以被告刘勇与其已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海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