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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海群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群,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84号原告:杨海群,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进贤县人,自由职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刘勇,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进贤县人,家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杨海群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海群以被告刘勇与其已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群以被告刘勇与其已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海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