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翟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翟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1126号原告:张海峰,男,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官庄村。法定代表人:翟清华,董事长。被告:翟清华,女,汉族。原告张海峰与被告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翟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海峰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张海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