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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齐凤民、林利、王江生、董鹏达、王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齐凤民,林利,王江生,董鹏达,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同安路。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雪鹏,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齐凤民,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林利,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江生,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董鹏达,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凤民、林利、王江生、董鹏达、王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凤民、林利、王江生、董鹏达、王金龙暂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