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茂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茂国,男,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2010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7日释放;2011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5日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12日被释放;2014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11日释放;2016年11月5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茂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宁、被告人李茂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茂国于2016年10月24日19时40分许,至本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天兴罗斯福商场”四楼“汤姆熊游戏厅”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身边衣兜里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李茂国于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至本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天兴罗斯福商场”四楼“汤姆熊游戏厅”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身边衣兜里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650元。被告人李茂国于2016年12月8日19时许,至本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天兴罗斯福商场”四楼“汤姆熊游戏厅”门口,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河某某放在身旁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茂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茂国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河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茂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茂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茂国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茂国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上情节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茂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茂国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50元、返还被害人河某某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锡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