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波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255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波,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曾波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