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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863号原告: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支路171号6幢1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45625196。法定代表人:曾日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5619876Q。法定代表人:范大龙,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发国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929.5元,由原告上海昂瑞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