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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爱华、周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爱华,周友明,朱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廖爱华,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周友明,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南平市。被执行人:朱佳,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爱华(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友明、朱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珊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