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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某区某小区行驶至某区某路,因与他人争执,他人报警,公安人员出警查获王某。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