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支行、李晓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支行,李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支行负责人王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晓芳,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晓芳银行存款277035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