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882贡小玉与张秋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小玉,张秋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882号原告:贡小玉,男,1963年3月10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秋富,男,1968年9月10日,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贡小玉诉被告张秋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奚俊杰书 记 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