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浩鹏与被执行人安银珍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浩鹏,安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浩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安银珍,甘肃省镇原县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浩鹏与被执行人安银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安银珍归还原告齐浩鹏借款622400元,并从2015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安银珍负担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安银珍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安银珍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安银珍家人与申请执行人齐浩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齐浩鹏于2017年5月2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齐浩鹏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8724元由被执行人安银珍予以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3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