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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志奇、李丽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奇,李丽桂,邓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奇,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李丽桂,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邓长秀,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奇与被执行人李丽桂、邓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