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盘水市宏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宏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邓招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414号原告:六盘水市宏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商贸区点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文洪,系系贵州省水城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2409051102503。委托代理人游光勇,系贵州省水城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240902110144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1X4。法定代表人:罗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映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职工。第三人:邓招才,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六盘水市宏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第三人邓招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宏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市宏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8元,本案予以免交。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欢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