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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490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七合议庭。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2037-X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栋*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七合议庭移送执行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费2300元。被执行人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诉讼费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七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