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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应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应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应亮,男,1996年10月12日,汉族。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13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4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取保期间不到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应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许文丽,被告人黎应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20时40分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社区2号楼和5号楼之间的马路上,被告人黎应亮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大衣口袋内的苹果6P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3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黎应亮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黎应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黎应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黎应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黎应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应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黎应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应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应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