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郑雯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郑雯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259号申请人: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16号启达时尚大厦617、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2061F。法定代表人:MARKUSTERHARDT,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武、吴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雯蕾,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雯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郑雯蕾所有的价值14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郑雯蕾价值148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旭百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