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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州区飞彩办事处莲西居委会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宣州区飞彩办事处莲西居委会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5号原告: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松,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善,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州区飞彩办事处莲西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希达小区。负责人:钱时民,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州区飞彩办事处莲西居委会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州区飞彩办事处莲西居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宣城市兴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