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正容与李述清、李智明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正容,李述清,李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正容,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吉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果文,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述清,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智明,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再审申请人王正容因与被申请人李述清、李智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正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