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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镇平县安子营镇凉水井村5组与乔铎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安子营镇凉水井村5组,乔铎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46号原告:镇平县安子营镇凉水井村5组。法定代表人:赵中德,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飞,镇平县村民。一般代理。被告:乔铎义,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县安子营镇凉水井村5组与被告王红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镇平县安子营镇凉水井村5组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安子营镇凉水井村5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如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