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段小五申请执行张保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五,张保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段小五,男,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被执行人张保智,又名张丰学,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段小五申请执行张保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保智偿还申请人劳动报酬1635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代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