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魏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魏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90号原告:王春梅,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被告:魏聪利,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诉被告魏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春梅负担。审 判 长 郭 娟人民陪审员 马学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