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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魏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魏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90号原告:王春梅,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被告:魏聪利,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诉被告魏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春梅负担。审 判 长  郭 娟人民陪审员  马学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