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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永泉招摇撞骗、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347号罪犯吴永泉,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永泉犯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4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但未履行退赔返还被害人。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永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退赔判项,本次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永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