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文建与占安发、占义超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建,占安发,占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建,男,生于1954年9月,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三贤路。被执行人占安发,男,生于1956年5月,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大西关村。被执行人占义超,男,生于1980年1月,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建与被执行人占安发、占义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文建与被执行人占安发、占义超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史文建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