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段鑫与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鑫,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937号原告段鑫,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清斌、王路(实习),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任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人民路文化宫。被告陈艳,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原告段鑫与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2014年10月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21万元整,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据。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我履行欠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整,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出答辩。诉讼中,因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鑫的起诉。诉讼费44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炯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