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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海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955号罪犯陈海锋,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13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榕刑执字第59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海锋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海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海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海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海锋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