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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友杲与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杲,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567号之一原告:杨友杲,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华洋,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赣0702民初56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及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杨友杲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华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