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212民初2345号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组织机构代码05459691-1。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299弄49号4层402-2室。负责人黄明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玖、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1699637C(1-1)。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曹新成,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诉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经双方核对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截至2017年5月15日,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工程款共计4069400元。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不迟于2017年5月29日),支付给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工程款1934700元;2018年6月1日之前,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工程款1320820元;2018年12月1日之前,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剩余全部工程款813880元。二、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者银行承兑。三、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收款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太支行03361000040014147,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方式支付的,则视为支付未完成。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同时交付上述相应款项的发票,已开具发票不重复开具。若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约定的时间、方式付款,则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下: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有权自违约之日起要求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工程款;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金额为:(1)、按照原施工合同,自实际逾期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84018.2元;(2)未付款部分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届时相关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本调解书约定违约情况出现,原告即可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而发生的执行费以及原告因此产生的差旅、住宿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已经采取的全部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42277元减半收取211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上海分院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