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南平市添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南平市添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官加诚,王星涛,官培仁,王凤英,魏开水,官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6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23-25号。主要负责人:张兴旺,行长。被执行人南平市添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官加诚,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官加诚,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王星涛,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官培仁,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创世纪B区。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魏开水,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被执行人官明妹,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添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官加诚、王星涛、官培仁、王凤英、魏开水、官明妹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