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德孝与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德孝,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华林。安德孝与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203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39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