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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949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1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未偿还。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王某为原告刘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3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