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与杨某1、王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杨某1,王某2,王某3,杨某2,李某,杨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97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牛家营子村本街。负责人:张春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王某1,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杨某1,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3,女,1966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杨某2,男,1970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杨某3,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与被告杨某1、王某2、王某3、杨某2、李某、杨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某3的起诉。审判员张龙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乔慕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