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少卿公民身份号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卿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882号被拘留人:吴少卿公民身份号码:×××4746本院在执行吴月林与吴少卿(2017)浙1123执88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吴少卿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