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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亚、刘苹诉吴志奎、兰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刘苹,吴志奎,兰小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43号原告:唐亚,男,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刘苹,女,住四川省中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奎,男,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兰小燕,女,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唐亚、刘苹诉被告吴志奎、兰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亚、刘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刘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亚、刘苹负担。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琲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