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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焯与新乡市云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焯,新乡市云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150号原告:程焯,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新乡市云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综合研发楼北区I(A-F)(30-32)众创咖啡082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焯与被告新乡市云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