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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任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